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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12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6010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时15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QD****小轿车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鲤塘村赤清大道303号之三(花都区赤坭镇鲤塘村路)被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9.6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8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冬年

                              检察官助理 林楚君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甘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5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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