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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号,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1年11月24日被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0时39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94.14mg/100m1(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5.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38820****)。

2.案卷和证据材料__1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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