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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甘某某,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89********蒙古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某某****公馆**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一个人在乌某某嘎鲁图镇财政局门口西侧“音浪 KTV”喝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驾驶蒙K**号小型轿车从“音浪”KTV门口出发,准备回家,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联社门前时,与前方行驶的姚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了碰撞。经检验,被告人甘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8.85毫克,该起事故中甘某某和姚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5.提取血样登记表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复印件7.机动车驾驶证信息8.行政强制措施凭证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布德

2019年9月11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乌某某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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