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959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1时10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驾驶粤C9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白石桥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下桥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当场对被告人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86mg/100ml;抽取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9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物证;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8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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