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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省道由家中驶往**集镇方向,当行驶至**镇***村路段时,甘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到公路左边护栏,至甘某某受伤及公路旁的护栏和当事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检测,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1年1月11

                               

附件:1.被告人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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