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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003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征,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21 时 20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后(经鉴定,甘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7.64mg/100ml)驾驶粤S6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黄江镇江海城海城口腔门诊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甘某某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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