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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现住原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20时分许,被告人甘某某无证驾驶茂名(临电)C5****号电动三轮摩托车,途径茂名市茂南区大园一路**路段时,与步行通过道路的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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