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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5********,壮族,大专文化,在常德市**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镇**村委**村**队**号,住常德市鼎城区**路**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常德市鼎城区阳明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鼎城融媒路口路段时,恰遇被害人鄢某某从西往东横过道路,因甘某某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且未减速行驶,导致小型轿车在路口左转弯车道靠近人行横道处,小型轿车车头正面撞上鄢某某,造成被害人鄢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甘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同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请求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郭某某、刘某某、苏某某、鄢洋杨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遇行人横过道路时避让不及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87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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