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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连南县三江镇步行街尊度酒吧内喝酒。在该酒吧舞台跳舞期间,甘某某与陈某某发生碰撞及口角,张某某见状便上前了解情况帮甘某某吵架,房某某也上到舞台上面帮朋友陈某某,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双方被拦开。房某某回到自己喝酒的吧台并扬言打电话叫人来。甘某某走到尊度酒吧后门附近的一间桌球室拿了两根桌球棍回到酒吧内,分了一根给张某某,两人继续追打房某某至尊度酒吧正门的门口,房某某被打倒在地。经对房某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房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甘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已支付赔偿款共50000元。被害人房某某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赔偿谅解协议书、收据等书证;2.王某某、邵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张某某故意持械打伤房某某,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已达成了谅解协议,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莲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为清远市连南县**镇**委会**村**号,手机号码1367*******。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处所为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路**号,手机号码为1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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