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1281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号。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404196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枣庄市峄城区**街**号。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资金回流的方法,从枣庄**中药材有限公司和枣庄**中药材有限公司为湖北**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税价合计:16719386.48元,税款:2429312.49元。
2、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资金回流的方法,居间介绍**公司为湖北**公司、**公司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34份,税价合计:292569131元,税额42510047.29元。
3、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左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下,采取虚构的交易方式,利用枣庄**药业有限公司和枣庄**药业有限公司向湖北**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税价合计:1590313.82元,税款:27035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甘某某、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账户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昊
助理检察员:崔继文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左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