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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果红故意损坏财物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告人甘果红,男,198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身份证号码43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湘阴县**乡**村**组**号。2004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果红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甘果红和彭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2020年3月,彭某某和前男友王某某再次取得联系后,一同前往广东,之后甘果红多次联系彭某某和王某某,但彭某某一直未归,甘果红遂对王某某心生愤恨。2020年4月1日晚,甘果红到本县**仓库王某某的租住房内,对房内的电视机、洗衣机,柴油桶等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080元。2020年4月7日晚,甘果红到本县**公司大门附近,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牌号为粤C****的本田**牌小轿车用汽油烧毁,经鉴定,被损车辆价值人民币1300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甘果红在本县高岭汽车站附近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甘果红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果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果红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果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甘果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果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甘果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恒威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甘果红现羁押在湘阴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目录及案卷材料共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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