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甘文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街**队**号)。被告人甘文成曾因吸毒,于2010年6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甘文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文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甘文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甘文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甘文成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至江阴市**镇**路西侧集市上,采用镊子夹取等扒窃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沈某某裤袋内人民币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违法犯罪记录及身份核查责任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殷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甘文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文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文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盛 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甘文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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