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甘德云,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德云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甘德云在巧某某**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旁边的桉树林里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多次对学校里的在校学生夏某某、兰某某、廖某某进行抢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甘德云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德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德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甘德云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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