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甘某某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5〕81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7月5日被盘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需补充部份证据,本院依法于10月19日将本案退回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1月16日重收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甘某某从外面回到自己位于盘县**乡**村**组的家中,因琐事与妻子毛某某发生口角。甘某某用镰刀挖向毛某某,致毛某某死亡后逃离现场。

法医鉴定意见:死者毛某某系他人持锐器刺杀右锁骨上进入胸腔伤及胸腔内脏器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杜某某、甘某乙、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屹松

2015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押于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