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户。被告人甄某某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被告人甄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五里村甄庄开设窑厂。后甄某某通过与他人签订土地买卖、租用协议、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逐级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取得采矿许可证,并进行取土烧窑。2020年5月19日,经阜阳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勘测鉴定,甄某某破坏耕地总面积8602.48平方米,合12.9037亩,均系基本农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利云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卷宗证据八册、光盘二十九张;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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