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户。被告人甄某某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被告人甄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五里村甄庄开设窑厂。后甄某某通过与他人签订土地买卖、租用协议、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逐级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取得采矿许可证,并进行取土烧窑。2020年5月19日,经阜阳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勘测鉴定,甄某某破坏耕地总面积8602.48平方米,合12.9037亩,均系基本农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利云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0年1217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卷宗证据八册、光盘二十九张;

3.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