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公刑诉〔2018〕257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鄄城县**镇**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26日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月19日,被告人甄某某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胡集乡二徐庄妇女徐某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3年左右,被告人甄某某在上述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通过QQ通信软件聊天与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大青沟镇贲贲淖村妇女汪某某相识并租赁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居民刘某某的房屋,且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被告人甄某某与汪某某育有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杨某某、郭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448号居民刘某某出具的寄住(借住)证明、鄄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鄄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及该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心如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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