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甄某某伙同逯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莒南县裕隆嘉园小区,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小区车棚内的迅龙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莒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迅龙牌二轮摩托车价值3000元。案发后,被盗二轮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甄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季某某、逯某甲、逯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同案人逯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纯梅
2020年5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甄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895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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