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博某某**庄村;2013年7月28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器具弩被博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甄某某在博某某大北河村梨园烧烤店吃饭期间,在付某某停放于该饭店停车场的汽车内盗取198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冲
检察官助理:杨名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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