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甄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博某某**庄村;2013年7月28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器具弩被博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甄某某在博某某大北河村梨园烧烤店吃饭期间,在付某某停放于该饭店停车场的汽车内盗取198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冲

检察官助理:杨名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