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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甄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221961********,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5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1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甄某某发现南邻隗某某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停在胡同里,遂用锤子将轿车左前侧门玻璃砸碎并拆下,随后自车窗钻入车内,从副驾驶前的储物盒内盗窃现金22800元。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甄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查明,甄某某已赔偿隗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退赃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玲

                              检察官助理:张锦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9640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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