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村,个体经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甄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史家湾村开设一赌场,内设赌博游戏机8台共20台位,招揽黄某某、苏某某、任某某、白某某为其拉托招揽赌客。2019年12月26日、27日有赌客在该赌场进行赌博,甄某某获利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8台赌博机共20台位。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白某某、苏某某、任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茹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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