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少芬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甄某某于2018年2月开始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赌博账号,并通过微信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特码投注。赌博网站给甄某某的中奖赔率为1赔48,甄某某给参赌人员的中奖赔率为1赔45,其从中赚取差额。经统计,截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甄某某收受袁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等五名参赌人员累计投注金额为661012元,参赌人员累计中奖金额为445652元,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袁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物证:手机;
4.电子数据:微信财付通交易明细等;
5.相关书证:赌资汇总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侦查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秀媚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 涉案物品:手机1台(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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