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甄某某(曾用名真**),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江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宁江区**街**委)。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甄某某在宁江区**小区内倒车时与被害人赵某某所驾驶车辆发生刮蹭后双方发生口角,尔后被告人甄某某持壁纸刀将乘坐在被害人赵某某车辆后座内的被害人朱某某手部划伤,随后被害人赵某某、朱某某与被告人甄某某发生厮打,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甄某某右手中指远节开放性骨折、右手中指皮肤裂至2.3cm瘢痕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赵某某下颌外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朱某某右手背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甄某某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壁纸刀一把;
2.书证;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份;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无视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传微
检察官助理:于晓敏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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