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40分,被告人甄某某醉酒驾驶蒙F**号江淮牌小型轿车,行驶到**路与**街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采血及车辆照片,车辆领取通知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世胜
检察官助理:杨洋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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