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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4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号)。2018年5月27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UA****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白子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方新天地小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3mg/100ml。 

被告人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兰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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