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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7********,汉族,文盲,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住山东省莒南县**乡**村**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甄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沂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李公河路交汇处时,与马某某驾驶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甄某某、马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剑波

检察官助理:周德国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769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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