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乡**村**号,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甄某某醉酒驾驶白色大众牌轿车沿高碑店市高三村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碑店市乾荣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说明,户籍证明,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检察官助理:翟静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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