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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541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村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6年4月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1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0时38分许,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T8****号小型轿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大街交叉路口时,被河北省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甄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3.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29058****;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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