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106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甄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甄某某酒后驾驶苏C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邳州市陈楼镇陈竹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甄华南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7.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物证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丽
2016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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