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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甄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机动车范畴的强胜牌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宁城县一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8KM+100M路段处,与由南向北穿越道路宋某某驾驶的蒙DM****号低速货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甄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0.1mg/100ml。被告人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1日,双方对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事件单、电话查询记录单、呼气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赔偿协议、收条、办案说明、常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机动车范畴的强胜牌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宣

助理检察官:张水清

2020年9月16 日

附:1、被告人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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