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9********,初中文化,待业,河南省滑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镇**村,现住址:四川省叙永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甄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从G76厦蓉高速公路麻城收费站上高速公路驶往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方向。甄某某驾车从G76厦蓉高速公路叙永收费站出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甄某某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2.5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笋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乡,联系电话1384927****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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