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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7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甄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云岗路,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7白色“现代”牌小汽车,从朱家坟成都美食饭店南侧路西侧开至饭店北侧路口烟店位置,因挪车问题与徐某某发生纠纷,徐某某报警,后甄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0.3mg/100ml。

被告人甄某某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被告人照片、车辆照片、110接处警记录、122报警台电话记录表;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赵某某、鲁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赵某某、鲁某某、徐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抽血视频、执法记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询、在逃人员查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解晓彤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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