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市**乡**村**组,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甄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飞鸽牌三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五常市小山子镇宋家店屯附近时,被五常市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90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甄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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