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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甄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街**号**楼内,组织人员加工、生产假冒“BOTTEGA VENETA”等注册商标的手袋。同年11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甄某某,当场缴获假冒“BOTTEGA VENETA”等注册商标的手袋及螺丝刀等生产工具一批。经统计,甄某某生产的假冒“BOTTEGA VENETA”等注册商标的手袋共价值人民币54511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生产工具等物证;

2.​ 到案经过等书证;

3.​ 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8.​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浩

202033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作案工具、生产工具等物一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或销毁。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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