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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0时30分许,甄某某驾驶黑E****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开鲁县工业园区“帅豪商砼”东侧的南北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帅豪商砼”东大门处右转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相刮,致刘某某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因多发性肋骨骨折致呼吸衰竭死亡。开鲁县公安局交警队调查核实认定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甄某某主动报案并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直至交警到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

2019年8月21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664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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