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甄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5时许,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津J****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天津市武清区沿杨王公路由北向南以83km/h速度行驶至石各庄镇李各庄村西口处,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保险杠中部碰撞前方同向由刘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尾部,致刘某某倒地,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甄某某主动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王庆坨大队认定,被告人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表、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辜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仲鹏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甄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