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号。2017年4月13日因变造机动车车号牌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与高东街交口东100米处,与骑电动车的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甄某某驾车逃逸,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彦珠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