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未检刑诉〔2016〕23号

被告人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家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6月24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甄某某无证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乡**村委会**村将行人李某某轧伤致死,构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甄某某弃车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甄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4月29日,甄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25万元,并于2015年5月2日给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相关书证;

3证人甄某甲、张某某、许某、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艳美

徐香丽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附项: 1、被告人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两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