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公刑诉〔2019〕767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现居住地:济宁市**区**庄街道**庄**区;户籍地同上。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济宁市**区**村,现居住地:济宁市**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15日告知被告人甄某某、许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自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罪
2017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甄某某伙同同案参与人栗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设立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济宁**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通过建立微信招商群、在出租车、火车站广场广告牌、济宁晚报等媒体发布广告、组织启动大会等方式,大肆夸大**公司实力,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虚假宣传公司拥有数字货币和物联网牌照,旗下拥有五家上市子公司,涉及酒业、阿胶、农产品等多种产业;并通过承诺购买该公司发行的虚拟矿机可自动产生元宝币(YCC数字货币)每日获取投资额1.3%-2.0%不等的静态收益,同时可通过推荐他人入金,按推荐层级获取被推荐人入金额1%-20%不等的动态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高达2151.64万元,截止案发时造成社会公众实际经济损失896.3035万元。
二、窝藏罪
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被告人甄某某是公安机关追捕的犯罪嫌疑人,还为其联系藏匿地点,提供手机、手机卡及生活费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甄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参与人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审计报告;6.甄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伙同栗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投资项目、承诺兑现高回报率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151.64万元,造成经济损失896.303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明知甄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甄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鹏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1537****。
2、卷宗12册,视听资料2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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