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村民,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九寨沟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82********,回族,初中文化,村民,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九寨沟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68********,汉族,不识字,村民,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九寨沟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村民,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九寨沟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杨某某、祁某甲、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对被告人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罪: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甄某某使用打磨机、内六角扳手等工具,在自己家厨房将之前购买的射钉器、无缝钢管、固定器等物品非法改装成1支射钉枪。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罪: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甄某某、杨某某商议次日搭建牛棚后去打猎,之后邀约了被告人祁某甲、刘某某一道打猎。16日下午,被告人甄某某携带自己的射钉枪、手电、背网子,被告人杨某某携带自己的射钉枪、手电,被告人祁某甲携带背网子,与被告人刘某某一道驾乘川UR****轿车前往玉瓦乡三眼水沟内打猎。期间,四人分成两组寻找猎物,被告人祁某甲用手电照明,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射钉枪猎杀野生动物3只,被告人甄某某、刘某某没有猎获物。当晚22时20分许,四人驾乘车辆返回时发现警车,因害怕枪支和猎获物被查获,便在途中将枪支扔出车外,回到村子后又将猎获物、背网子等藏匿。之后四人返回公路找到射钉枪,杨某某将其射钉枪拆分后扔入“旋潭”河道内,甄某某将其枪支藏匿于河边石缝内。2019年12月19日,藏匿的3只野生动物被祁某乙发现后次日上交。经鉴定,被猎杀的3只野生动物中,2只是蓝马鸡,1只是红腹角雉,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12月17日,四被告人投案。被告人杨某某于同月19日供述了四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甄某某、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和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祁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杨某某、祁某甲、刘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共同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蓝马鸡2只、红腹角雉1只,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甄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祁某甲、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杨某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四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杨某某、祁某甲、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涛
检察官助理:胡晓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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