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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肖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甄某某(曾用名甄足威),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01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北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900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北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路派出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甄某某在西安**教育任职期间,为偿还赌债,向武某某谎称其表哥齐某甲在西安市教育局任职,能为孩子办理进入西安铁一中学和西安滨河中学上高中一事。武某某信以为真,先后收取被害人齐某乙人民币40万元、刘某某人民币39万元、张某某人民币24万元、王某某人民币77万元、共计180万元,随后,武某某通过其账户向被告人甄某某建设银行卡(62170042800********)账户转账155万元,并通过其女友李某某账户、其朋友陈某某账户分别向被告人甄某某建设银行卡(62170042800********)账户转账5万和12万。被告人甄某某总计收到172万元。期间在武某某和齐某乙、张某某、曹某某、秦某某等人打电话催促询问甄某某办理上学事宜的情况下,被告人肖某某按照甄某某的指使,冒充西安铁一中学校长助理通知被害人齐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于次日前往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被告人甄某某在收到上述钱款后,将39000元分给被告人肖某某,并将部分钱款与肖某某共同消费挥霍,剩余钱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微信截图;

4.银行交易记录;

5.辨认笔录;

6.提取笔录;

7.被告人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

8.被害人陈述;

9.被告人供述;

10.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肖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岚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被告人肖某某退赔材料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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