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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瓮某某、张某某等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49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巷**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花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3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迁安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智某某,女,1991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3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边某某,女,1972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瓮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210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瓮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尹某某、智某某,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以来,“石家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签订借据、《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珠宝玉器买卖合同》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员128名、资金18771700元,退还本金1425000元,返还利息2511767元,造成实际损失14834933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陈某某等人752万元,陈某某等人实际损失582.82万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姚某某等人265万元,姚某某等人实际损失224.3050万元;被告人瓮某某非法吸收冯某某等人78万元,冯某某等人实际损失67.12万元;被告人边某某非法吸收杜某某等人101万元,杜某某等人实际损失73.33万元;被告人智某某非法吸收杨某某等人128万元,杨某某等人实际损失109.24万元。被告人尹某某协助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管理公司,收取、转移集资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智某某、边某某、瓮某某、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杨某某、智某某、边某某、瓮某某、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志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灵寿看守所,被告人瓮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边某某、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共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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