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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瓦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瓦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59******,彝族,文盲,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越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查,以被告人瓦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瓦某某窜至四川省越西县申普乡申果村树林里用马尾巴编制的捕鸟器非法捕猎了一只白腹锦鸡,带回家中将白腹锦鸡杀害剥皮,2020年4月24日公安民警在其儿子家中查处一张白腹锦鸡皮毛。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杨志松、乐国富鉴定:越西县公安局送检羽毛样品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瓦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华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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