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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瓦某某危险驾驶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瓦某某,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41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辟展乡**湖**组**号,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瓦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新K*****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鄯善县城镇派出所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行驶的新****号客车发生相撞,造成无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检出被告人瓦某某事故当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4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文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采集血样及车辆的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小尔某某、阿某某等3名证人证言;3.被告人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瓦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志满

(院印)

2020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950****;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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