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璩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慌称可以帮助璩某乙、璩某丙儿子安排到铁路上工作需要花钱跑关系为由,诈骗被害人璩某乙65100元,璩某丙49000元,共计诈骗现金114100元。
2013年至2020年4月,璩某甲父亲璩某丁已陆续将璩某甲诈骗现金退还被害人璩某乙、璩某丙。
2020年4月10日、4月12日,被害人璩某乙、被害人璩某丙妻子李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对璩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璩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璩某丙、璩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璩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璩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璩某甲所诈骗现金已由其家人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璩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孟兰
检察官助理:张 舵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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