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璩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璩某某购买**村**村小组和部分村民土地并进行平整后,陆续将土地面积8787.31平方米(含25个建房指标)出售给王某某、周某某、严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易某某、周某某、崔某某、江某某、于某某、洪某某、黄某某、余某某、宁某某、鄢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用于建房。
2011年2月23日,南城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对璩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璩某某上述倒卖土地中的部分土地面积为6.8亩,倒卖土地非法所得为43.2万元。南城县国土资源局对璩某某非法倒卖土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于2011年3月7日和3月16日分两次收缴了璩某某罚没款65万元。
2015年,被告人璩某某将先前购买的**村**村小组300余平方米的土地抵扣其应付吴某甲工资8万元。
被告人璩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璩某某近亲属于2019年10月22日代其退缴了非法所得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经过、宗地图、地类证明、第二次调查前后现状图及面积分类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江某某、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璩某某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倒卖土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左右刑罚,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平
代理检察员:崔晶
附:
1.被告人璩某某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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