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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琼某某故意伤害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琼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21994********,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日喀则市南木林县**乡**村,捕前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林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日喀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日喀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琼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日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03时许,被告人琼某某与被害人西某某在藏霸林卡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被害人西某某手持啤酒杯砸到被告人头部,被告人琼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被害人西某某的大腿及腹部。后被告人琼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自首,被害人西某某受伤住院治疗,于2019年9月18日9时55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西某某系腹部刀刺伤致肠断裂继发感染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1张,刀鞘1把,被害人所穿上衣1件、衬衣1件、背心1件、棉衣1件、鞋子1双、裤子1条、秋裤1条、帽子1顶;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110综合单、网上对比、调取证据清单、西藏军区总医院出具的体温单及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保证书、申请书;

3、证人证言:证人张冬华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日公司鉴(尸)字【2019】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藏公物(物)鉴字【2019】382号鉴定书、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日公司鉴(痕)字【2019】012号手印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琼某某报警语音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琼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琼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飞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琼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卷4册,检察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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