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琚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阳市北关区**家园**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安阳县**乡**村**号)。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琚某某酒后驾驶奥迪牌京N2****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洹滨南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
被告人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琚某某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琚某某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英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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