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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琚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9时34分许,被告人琚某某驾驶新大洲牌电动车由洋湖镇龙丰村青山组与新桥路口上325省道左转弯前往洋湖街道方向,行驶至325省道121公里+800米处,与沿325省道由西向东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直线行驶的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二轮电动车逃逸。2020年7月22日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琚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14日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就本起事故的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赵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逃逸,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靖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东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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