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班某甲,曾用名:班某某,绰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某某,住贵州省望某某**镇**村**组**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望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犯罪嫌疑人班某甲在望某某购得海洛因零包回到望某某**镇**村的家中后,当晚在其望某某**镇**村**组**幢家中的卧室内容留班某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半颗海洛因零包,后班某乙在班某甲家留宿。2月15日上午,班某甲又在其望某某**镇**村**组**幢家中的卧室内容留班某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剩下半颗海洛因零包。
2020年02月16日,班某甲、班某乙各出资50元购买得一颗海洛因零包回到望某某**镇**村的家中,当晚在其望某某**镇**村**组**幢家中的卧室内容留班某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半颗海洛因零包,后班某乙在班某甲家留宿。2月17日,班某甲又在其望某某**镇**村**组**幢家中的卧室内容留班某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剩下半颗海洛因零包。
2020年2月21日,班某甲、班某乙各出资50元购买得一颗海洛因零包回到望某某**镇**村的家中,当晚在其望某某**镇**村**组**幢家中的卧室内容留班某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半颗海洛因零包,后班某乙在班某甲家留宿,2月22日上午,班某甲又在其望某某**镇**村**组**幢家中的卧室内容留班某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剩下半颗海洛因零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班某甲的供述、证人班某乙、班某丙、韦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班某甲在其家中6次容留班某乙吸食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某某人民法院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骆 平
检察官助理:黄锦智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班某甲现在黔西南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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