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74********,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班某某在拆除其家老厨房时发现其父过世后留下的一支火药枪和一些弹药,就把这些枪支弹药藏在西林县**镇**村**屯其家新房一楼的空房间内。2020年5月4日,班某某将这支枪装好弹药,拿到其家后山打猎,回家途经寨子公路上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宏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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